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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4日-5月8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入库参考案例共28件,其中民事4件,刑事14件,行政1件,执行7件,国家赔偿2件,具体如下:
1.台湾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等诉中国索某户外休闲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债务人公司解散情形下债权人诉权的认定
裁判要旨:主债务人公司是否被宣告解散,并不必然影响主债权合法有效的认定。债权人诉请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同时,还诉请担保人及债务关联方承担担保等责任的,人民法院应结合原告的诉请、在案相关证据等,对主债权的真实性、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等进行认定,不能仅以主债务人公司解散不再具备债务人主体资格以及“担保人系以主债权合法有效作为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基础”等为由,简单全案驳回原告起诉。
2.齐某勇诉邴某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关于专利权利要求书存在笔误时的比对基础
裁判要旨: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正常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该依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但是,如果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的理解,可以认定专利权利要求书存在很明显笔误的,应当以修正该笔误后的权利要求内容为准进行侵权比对。
3.黄某诉河南某杂志社、深圳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合作关系结束,未及时收回自媒体账号管理权限或撤销主体认证,账号认证主体应对该自媒体账号后续侵犯权利的行为承担对应责任
裁判要旨:公司或其他主体对经其认证的社交账号负有管理和在脱离管理时及时撤销主体认证的义务。与第三人合作期结束,未及时收回自媒体账号管理权限或撤销主体认证导致自媒体账号侵权的,作为账号认证主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诉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因海关查验导致集装箱未及时归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支付标准的把握
裁判要旨: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承运人通过直接扣减押金的方式收取收货人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并非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能据此认定收货人已对超期使用费支付金额予以确认。收货人可以主张承运人返还多收取的超期使用费。人民法院在认定收货人应支付的超期使用费时,原则上可以同类新箱市价为基准确定赔偿额,同时能结合双方当事人对发生集装箱超期使用的过错程度等情况适当调整。
1.马某林抢劫案——如何把握手机轨迹信息作为电子数据在“零口供”案件中的补强证明作用
裁判要旨:手机信号移动轨迹是通讯基站记录的一种信息,是在刑事案件发生过程中客观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传输、留存的电子数据,其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该移动轨迹信息可当作电子数据类证据予以采信。
在“零口供”案件中,手机信号移动轨迹类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综合全案证据,其作为间接证据对认定案件事实能起到很重要的补强作用,可当作定案依据,其与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印证,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可以认定相关案件事实。
2.阙某利为亲友非法牟利、贪污、受贿案——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本单位的盈利业务”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认定
裁判要旨: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本单位的盈利业务”的认定,应当结合当时市场环境、行业经营状况、盈利预期、亲友实际获利情况等做综合判断。在认定是否“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可根据相关业务详细情况,将亲友获利数额作为考虑因素。
裁判要旨:组织卖淫以“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作为要件,即在指控的犯罪期间内,管理控制的卖淫人员不仅达到三人以上,而且三名以上卖淫人员在被管理、控制的某个时间段必须同一。对于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不以组织卖淫罪论处;构成介绍卖淫罪等其他犯罪的,以相应犯罪论处。
4.章某龙贩卖、运输毒品、方某生贩卖毒品案——贩卖毒品案件上下家的死刑适用
裁判要旨:对于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涉案毒品数量超越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未达到数量巨大的,一般不同时判处死刑;达到数量巨大以上的,也应综合考量慎重决定死刑适用。至于是判处上家死刑,还是判处下家死刑,要结合贩毒数量、次数及对象范围,犯罪的主动性,对促成毒品交易所发挥的作用,犯罪后果等因素,考虑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决定是不是适用死刑。
裁判要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公共场所”通常是指对大众开放,不特定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场所。教室、团体包乘的大巴车等场所,由相对固定的多数人使用,具有涉众性和公开性,属于“公共场所”。
当众猥亵儿童中的“当众”并不要求在场人员实际看到其实施猥亵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犯罪处于在场多数人可能看到的范围,其他在场人员随时有可能发现、不难发现的,即构成“当众”情节。
负有教育职责和特殊监护职责的人员,一天内二次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抚摸其胸部、等隐私部位的,应当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
6.四川某房地产公司、王某洪逃避追缴欠税案——逃避追缴欠税罪的认定及金额计算
裁判要旨:明知公司欠缴应纳税款,仍采取将公司房产租金等收入不记入公司账目的手段,隐匿公司收入,属于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裁判要旨: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别人谋取利益,在不具备购买资格的情况下购买原始股的,受贿数额以行为人在涉案股份交易中所获取的全部溢价认定。
裁判要旨:对于因婚恋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被告人既有累犯从重情节,又有自首等从宽情节的,应当考虑犯罪的起因、手段,前科的性质、刑期,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审慎决定是不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9.刘某坚挪用公款案——“私户公用”情形下挪用公款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旨:经国有单位同意,将行为人个人账户作为单位对公账户使用,该账户实际系公款账户,该账户内资金系公款。行为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未经国有单位同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该公款账户内的资金私自购买银行打理财产的产品,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的,依法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10.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逃汇案——完全以套利为目的的虚假贸易流转付汇行为属于逃汇
裁判要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套利为目的,利用无真实货物流转的虚假转口贸易非法转移外汇,数额较大的,应当以逃汇罪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1.邝某春诈骗宣告无罪案——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与被害人处分财物不具有因果关系,不构成诈骗罪
裁判要旨: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构成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导致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在名为合伙实为民间借贷的资金往来交易关系中,出借人并非因借款人虚构的合伙经营事实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借款人不构成诈骗罪;构成其他犯罪,按照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一审宣判有罪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后,在二审期间死亡,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缺席审理,依法改判其无罪。
13.李某猛、李某甲等对环境造成污染案——对非法倾倒“毛垃圾”行为的定罪和量刑
裁判要旨:对环境造成污染犯罪案件中,行为人非法倾倒“毛垃圾”违法来得到的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私财产损失”的计算范围有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产生的费用,比如现场清理费用,但不包括环境修复费用。
裁判要旨:审理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时,区分罪与非罪的重点是准确认定被告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对此,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合同未履行原因及事后态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对于行为人没有采取欺骗手段、合同系自愿签约并按照约定实际履行的,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若企业职工已达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且企业并未到人社局经办机构办理减员手续而继续聘用该员工、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在发生工伤事故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认定工伤,并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1.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武汉万某住房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案——次承租人是否享有排除执行民事权益的审查认定
执行要旨:在不动产执行过程中,次承租人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取决于承租人所享有的权利。在承租人提出的案外人异议已被人民法院在异议之诉程序中驳回的情况下,次承租人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主张保护其租赁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宁波奉化某置业有限公司、厦门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通过执行和解一揽子实质化解多起关联执行案件
裁判要旨:当事人之间因房地产建设引发多个关联纠纷案件的,执行法院可以在依法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坚持系统思维,通过上下联动、审执联动、内外联动、多方协同,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实质性一次化解多起矛盾纠纷。
3.程某兰等十七人与汪某泉执行实施案——拍卖农村房产租赁权,以收取租金的方式实现债权人合法利益
执行要旨:被执行人在宅基地上改建的民宿等房产,具有较高价值但又难以拍卖变现的,在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能采用拍卖该房产一定年限租赁权的方式,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的同时,以获得的租金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4.启东某置业有限公司与陆某等执行监督案—执行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时,第三人以债权因履行或其他法定事由已消灭等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处理规则
裁判要旨:到期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第三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对其强制执行。第三人以债权因履行或其他法定事由已消灭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所提实体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执行要旨:在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刑民交叉执行案件中,已经在先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民事债权人可以与刑事判决中作为退赔对象的被害人按各人债权比例平等受偿。
6.黄某方等人执行实施案——“涉众案件管理平台+管理人机制”助推涉众型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
执行要旨:涉众型刑事案件执行中,人民法院可以建立在线管理平台实现信息“线上走”“线上核”,案款“线上分”“就地领”,采取类管理人机制,选取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实现财产集中核查处置,强化公检法协同,通过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等方式,查清事实、消解争议,避免引发大量执行异议,有效解决集资信息确认困难、资金清退程序繁杂、涉群体纠纷隐患大、执行用时过长等问题,确保案件取得良好效果。
7.某达资产管理公司与昆明某堂药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不动产腾退执行中促使自行腾退
执行要旨:在不动产腾退执行中,被执行企业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员工众多、执行标的现场复杂,强制腾退可能会产生一定风险和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审慎采取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地考虑各方当事人的真实的情况,通过认真细致的工作,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可,促成被执行人自行搬离。
1.李某知申请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违法刑事拘留、违法刑事扣押国家赔偿案——公安机关的直属公安(分)局能否作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裁判要旨:具有机关法人资格、能够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财政部门提出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申请的省、市公安机关的直属公安(分)局,可当作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相应的责任。直属公安(分)局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则由设立该直属公安(分)局的省、市公安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2.栾某武、兰某申请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死赔偿案——经协商对部分赔偿请求达成协议的,可审查确认后准许撤回该部分赔偿请求,并对其他赔偿请求继续审理
裁判要旨: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就部分赔偿请求达成协议,赔偿请求人据此撤回部分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法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予以确认,并在该决定书中对“准许撤回部分赔偿请求”和“对其他赔偿请求继续审理”事项一并作出决定。 编订前述决定书案号时,可以以该赔偿案件案号加“之X”(汉字数字)的形式标明。
主债务人公司是不是被宣告解散,并不必然影响主债权合法有效的认定。债权人诉请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同时,还诉请担保人及债务关联方承担担保等责任的,人民法院应结合原告的诉请、在案相关证据等,对主债权的真实性、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等进行认定,不能仅以主债务人公司解散不再具备债务人主体资格以及“担保人系以主债权合法有效作为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基础”等为由,简单全案驳回原告起诉。
发点挂靠运输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判决案例。因事故判挂靠公司股东被执行。让学习一下,谢谢!